王涛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那些事儿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5
浏览量:398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协议书。

但是,在我遇到的不少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无效的,在离婚诉讼中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案例:

吴先生和周女士于2007年经人介绍结婚,周女士为保证自己的利益,要求吴先生签下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书》,将吴先生的大部分财产都约定为自己所有。

2013年,周女士起诉吴先生,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据《财产分割协议书》分割财产。后吴先生找到我,委托我代理他的案子。

我接到案子后非常慎重,详细询问两人的感情状况、孩子状况、抚养权的问题、财产分割、有无债权债务等等,了解案子的整体情况,明确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认真研究吴先生和周女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时,我发现这样一句话:“如果以后两人离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分割财产”,我告诉吴先生,他可以放心了,因为这是一份无效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不予认可的。

离婚律师讲解:

吴先生与周女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我国是承认婚内财产约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都是有效的。以下三种就是例外:

第一,婚姻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协议不生效。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

第二,婚姻当事人签订的以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以限制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婚姻自由原则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像吴先生和周女士签订的协议,就属于第一种例外,是以协议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这样的协议,在诉讼中,法院是不予认可的。

温馨提示: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一定要规范、合法,有效的协议才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保证!

 

以上内容由王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涛律师咨询。
王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007好评数7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万象城 华润中心 39层
130-6601-225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涛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7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 咨询电话:
    130-6601-2252
  • 地  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万象城 华润中心 39层